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有序恢复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毫不松懈抓好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和省高院《关于近期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的通知》,中院结合全市疫情防控和法院工作实际,经请示市政法委批准,决定恢复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一、疫情期间诉讼活动准则
❀⒈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是国内外疫情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仍然存在。为了准确适应疫情防控的阶段性变化,按照“安全、精准、平稳、有序”的原则,可以适时调整工作着力点,在不放松疫情防控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⒉法院门岗实施准入检查。所有来访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自法院西侧保安室经安检进入。保安人员在查验来访人员身份证和传票后,引导当事人手机扫描二维码,如实登录填写“法院来访人员登记表”;保安人员应当为来访人员逐一测量体温,并查看健康码;来访人员不能手机扫描或无健康码的,应手写登记个人信息情况;符合健康条件的,方可准许进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法庭。
❀⒊来访人员应当服从、配合保安人员进行安检和查验,如有不服从或抗拒行为,扰乱安检场所秩序的,保安人员依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处理。
❀⒋来访人员经安检查验后,应直接进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法庭、接待室区域,不可进入法院办公区,不可在法院其他区域逗留、聚集。
❀⒌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法庭等重点场所应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和消毒工作,保持空气流通,每天早中晚各消毒一次。
❀⒍开庭、询问、讯问、证据交换、调解、听证等诉讼活动,均应在法庭区域内进行;立案、信访事宜均应在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进行;法官及其辅助人员不得在办公区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会见其他来访人员应在接待区进行,不得带入办公区。
❀⒎诉讼活动中,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佩戴口罩,保持适当间隔距离。为减少聚集,疫情期间,所有案件审理暂不允许旁听或采访;确需旁听或采访的,承办法官书面报请庭长、分管院领导及院疫情防控领导组批准后,制作并执行个案防控预案。
❀⒏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外地出差、办案的,除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外,还需报院疫情防控领导组备案。外出办案期间,应严格遵守所在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管理措施。暂缓前往北京及湖北、武汉等疫情高风险地区出差、办案。
二、立案、信访工作准则
❁⒈立案、信访大厅实施人员动态控制,进入立案、信访大厅人数达到5人以上后,立即通知门岗暂停放行。
❁⒉立案、信访窗口每次只限接待1人,其余当事人依序排队等候并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业务办理完毕立即离开,不得滞留。
❁⒊立案和信访接待中,需要调解、听证或询问的,应当转移到空间大、通风好的法庭进行。
❁⒋立案、信访大厅应各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引导、疏散当事人和来访人员。
❁⒌继续引导当事人除必须现场办理的事项外,优先使用移动微法院、山西法院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EMS快递等“非接触”方式办理立案、信访业务。
三、刑事审判工作准则
✿⒈对于未在押的被告人及确需会见的被害人,可以传唤至法庭内进行讯问或询问;因故无法传唤到庭,可以传唤相关人员到当地村委会或派出所进行讯问或询问。
✿⒉对于被告人在押,且人数较少的案件,经协调,可以通过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远程视频系统进行提讯或开庭。
✿⒊对于确需当场开庭审理的,且被告人人数较多的案件,可与看守所和公诉机关协调,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报同级市委政法委备案。
✿⒋对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释放或收押被告人的,应提前三天与看守所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杜绝脱管失控情况。
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准则
☀⒈为减少聚集,当前同一法庭暂时限制每天上午和下午各传唤审理一个案件,后期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有序开展更多案件审理工作。
☀⒉疫情期间审理的案件,应优先选择当事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一般选择有两到三方当事人的案件审理。
☀⒊根据疫情防控情况,2020年4月15日前,可通知当事人住址在运城辖区内的案件进行审理;2020年4月15日后,可通知当事人住址在山西省范围内的案件进行审理;2020年5月1日后,可通知当事人住址在山西省外的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住址在湖北或境外的案件暂不安排审理。
鉴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情况,可适当安排当事人住址在省内其他地区的案件进行审理,其他情况同民事案件。
☀⒋法官在传唤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到庭时,持身份证、健康码和传票,并佩戴口罩,严格遵守法院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⒌为保障疫情期间案件审理秩序,法警队应在法庭所在楼层各安排2名法警值班,引导、疏散当事人,维护法庭秩序。
五、执行案件工作准则
❂⒈充分运用委托执行措施,充分运用网络查控措施,慎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⒉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减少线下查控;确有必要的,做好防控预案。
❂⒊执行涉及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案件,严格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办理。
❂⒋暂缓前往北京及湖北、武汉等疫情高风险地区执行案件;确需前往的,须报院长批准;前往其他外省市办案的,须报院疫情防控领导组。
全院干警要自觉遵守正常工作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平稳有序恢复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院疫情防控领导组报告。
2020年3月26日